□蒋璟璟
近日,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《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,并于8月5日至9月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此次征求意见稿共34条,重点明确了各级管理事权、风险防控要求及法律责任。如细化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“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调度”制度落实要求,健全风险隐患防控机制;要求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实施覆盖总部、分支机构、仓储及配送中心、门店等全链条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。(新华社)
在食品安全法的大框架下,近年来各地、各领域的食品安全类立法不断扩充、细化。最近,《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对外公布。这一新规,聚焦“连锁餐饮”,旨在加强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,推动减少意外事故、确保安全可靠。与之相呼应的一个基本背景是,不少连锁餐饮门店频频出事。“生意做大,品控下滑”的行业魔咒,已成为食品安全的重大隐患。通过强化制度规束来为此破局,势在必行。
时至今日,连锁餐饮这门生意,早已高度模式化。其并不是很多人所以为的“一家小店,做大做强,不断开分店”之类的故事,而更多走的是“商业策划、资本驱动、规模覆盖”的路子——所以,自始至终,其都带有强烈的拓店冲动。求快、求多、求体量的思路主导之下,总部对于门店的约束,往往是严重失位的。理论上,连锁化的一大内核就是标准化,这有助于降低食品安全风险。但从现实案例看,一些企业的总部对于门店的“标准化管控”,是存在巨大问题的。
最明显的,就是以“利益化”来扭曲“标准化”,很多连锁餐饮企业都要求,门店只能使用总部提供的食材、物料、半成品,其经常定价畸高,终端门店为了省成本,经常变通、打折、偷梁换柱;而对于那些需要投入而没有收益的“标准化管控”,一些连锁企业的总部却经常心猿意马,比如说对分店员工的培训、对“吹哨人”举报的奖励、对门店后厨的飞行检查等等,就做得很不到位……从某种意义上说,这是连锁餐饮商业模式的先天缺陷,唯有外力介入才可高效解决。
总部如何监督门店,按理说,是企业内部自主管理的范畴,本不必以专门的法律加以调适。只不过,有鉴于连锁餐饮深远的公共影响、有鉴于连锁餐饮业普遍存在的结构性矛盾,在当下语境下,制定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,就显得有其必要了。促进高水平、全方位的“标准化”,倒逼连锁餐饮全流程合规升级,这是从根本上破解连锁餐饮“重规模轻品控,重扩店轻管理”顽疾的釜底抽薪之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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